《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3节提出了基坑支护结构选型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3.1条指出:基坑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基坑深度;
(2)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
(3)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失效的后果;
(4)主体地下结构和基础形式及其施工方法、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
(5)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6)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7)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3.2条指出:支护结构应按以下规定选型:
(1)支挡式结构可用于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或三级的基坑支护工程。其中锚拉式结构和支撑式结构适用于较深的基坑,悬臂式结构适用于较浅的基坑。当锚拉式、支撑式和悬臂式结构不适用时,可考虑采用双排桩;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的逆作法适用于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的深基坑。
(2)排桩适用于可采用降水或截水帷幕的基坑;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可同时用于截水。
(3)锚杆不宜用在软土层和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层中;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构筑物时,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足时,不应采用锚杆;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应采用锚杆。
(4)土钉墙适用于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基坑支护工程。单一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5m。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不宜用在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层中。微型桩复合土钉墙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降水的基坑,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5)当基坑潜在滑动面内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时,不宜采用土钉墙。
(6)重力式水泥土墙可用于二级或三级的基坑支护工程;适用于淤泥质土、淤泥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7m。
(7)放坡可用于三级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放坡可与其他支护结构形式结合使用。
(8)当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条件、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可在不同部位分别采用不同的支护形式。
(9)支护结构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的形式。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3.3条指出: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支护结构形式时,其结合处应考虑相邻支护结构的相互影响,且应有可靠的过渡连接措施。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3.4条指出:支护结构上部采用土钉墙或放坡、下部采用支挡式结构时,上部土钉墙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支挡式结构应考虑上部土钉墙或放坡的作用。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3.5条指出:当坑底以下为软土时,可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等方法对坑底土体进行局部或整体加固。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加固体可采用格栅或实体形式。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3.6条指出:基坑开挖采用放坡或支护结构上部采用放坡时,应按本规程第5.1.1条的规定验算边坡的滑动稳定性,边坡的圆弧滑动稳定安全系数(Ks)不应小于1.2。放坡坡面应设置防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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