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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

作者:趣满网     2017年4月29日 22:30      转载请注明来自趣满网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2节提出了基坑支护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原则。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2.1条指出: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15m~25m;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3)基坑周边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基坑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

(4)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进行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并提出各层土的物理性质指标和力学参数;对主要土层和厚度大于3m的素填土,应按本规程第3.1.14条的规定进行抗剪强度试验并提出相应的抗剪强度指标;

(5)当有地下水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判断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有承压水时,应分层测量其水头高度;

(6)应对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进行分析;

(7)当基坑需要降水时,宜采用抽水试验测定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与影响半径;勘察报告中应提出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

(8)当建筑地基勘察资料不能满足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要求时,宜进行补充勘察。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第3.2.2条指出:基坑支护设计前,应查明下列基坑周边环境条件:

(1)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和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

(2)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位置、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对既有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管线,尚应包括其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

(3)道路的类型、位置、宽度、道路行驶情况、最大车辆荷载等;

(4)确定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的荷载;

(5)雨季时的场地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的渗入对地层土性影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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