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节对预制桩锤击沉桩进行了规定。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1条指出:沉桩前必须处理空中和地下障碍物,场地应平整,排水应畅通,并应满足打桩所需的地面承载力。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2条指出:桩锤的选用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桩的密集程度、单桩竖向承载力及现有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也可按本规范附录H选用。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3条指出:桩打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硬木、麻袋、草垫等弹性衬垫;
(3)桩锤、桩帽或送桩帽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桩插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4条指出:打桩顺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密集桩群,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
(2)当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处向另一方向施打;
(3)根据基桩的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5条指出:打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得15%(倾斜角系桩的中心线与铅锤间夹角);
(2)带有基础梁的桩,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00+0.01H(mm);
(3)带有基础梁的桩,沿基础梁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50+0.01H(mm);
(4)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桩位允许偏差为:100(mm);
(5)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桩位允许偏差为:1/2桩径或边长;
(6)桩数大于16根时,外侧桩的桩位允许偏差为:1/3桩径或边长;
(7)桩数大于16根时,中间桩的桩位允许偏差为: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6条指出:桩终止锤击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端位于一般土层时,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贯入度为辅;
(2)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应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为辅;
(3)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并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7条指出:当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应暂停打桩,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8条指出:当采用射水法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射水法沉桩宜用于砂土和碎石土;
(2)沉桩至最后1~2m时,应停止射水,并采用锤击至规定标高,终锤控制标准可按本规范第7.4.6条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9条指出:施打大面积密集桩群时,应采取下列辅助措施:
(1)对预钻孔沉桩,预钻孔孔径可比桩径(或方桩对角线)小50~100mm,深度可根据桩距和土的密实度、渗透性确定,宜为桩长的1/3~1/2;施工时应随钻随打;桩架宜具备钻孔锤击双重性能;
(2)对饱和黏性土地基,应设置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直径宜为70~80mm,间距宜为1.0~1.5m,深度宜为10~12m;塑料排水板的深度、间距与袋装砂井相同;
(3)应设置隔离板桩或地下连续墙;
(4)可开挖地面防震沟,并可与其他措施结合使用,防震沟沟宽可取0.5~0.8m,深度按土质情况决定;
(5)应控制打桩速率和日打桩量,24小时内休止时间不应少于8h;
(6)沉桩结束后,宜普遍实施一次复打;
(7)应对不少于总桩数10%的桩顶上涌和水平位移进行监测;
(8)沉桩过程中应加强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观测、监护。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10条指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总锤击数及最后1.0m沉桩锤击数应根据桩身强度和当地工程经验确定。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11条指出:锤击沉桩送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
(2)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应及时送桩;
(3)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相同条件下不送桩时的最后贯入度并修正;
(4)送桩后遗留的桩孔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5)当送桩深度超过2.0m且不大于6.0m时,打桩机应为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桩帽和桩锤之间应用竖纹硬木或盘圆层叠的钢丝绳作“锤垫”,其厚度宜取150~200mm。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12条指出:送桩器及衬垫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桩器宜做成圆筒形,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打性。送桩器长度应满足送桩深度的要求,弯曲度不得大于1/1000;
(2)送桩器上下两端面应平整,且与送桩器中心轴线相垂直;
(3)送桩器下端面应开孔,使空心桩内腔与外界连通;
(4)送桩器应与桩匹配:套筒式送桩器下端的套筒深度宜取250~350mm,套管内径应比桩外径大20~30mm;插销式送桩器下端的插销长度宜取200~300mm,杆销外径应比(管)桩内径小20~30mm,对于腔内存有余浆的管桩,不宜采用插销式送桩器;
(5)送桩作业时,送桩器与桩头之间应设置1~2层麻袋或硬纸板等衬垫。内填弹性衬垫压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60mm。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7.4.13条指出:施工现场应配备桩身垂直度观测仪器(长条水准尺或经纬仪)和观测人员,随时量测桩身的垂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