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节对桩的选型与布置做出了规定。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1条指出:基桩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1)按承载性状分类:
1)摩擦型桩:
摩擦桩: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由桩侧阻力承受,桩端阻力小到可忽略不计;
端承摩擦桩: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侧阻力承受。
2)端承型桩:
端承桩: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由桩端阻力承受,桩侧阻力小到可忽略不计;
摩擦端承桩: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端阻力承受。
(2)按成桩方法分类:
1)非挤土桩:干作业法钻(挖)孔灌注桩、泥浆护壁法钻(挖)孔灌注桩、套管护壁法钻(挖)孔灌注桩;
2)部分挤土桩:冲孔灌注桩、钻孔挤扩灌注桩、搅拌劲芯桩、预钻打入(静压)预制桩、打入(静压)式敞口钢管桩、敞口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和H型钢桩;
3)挤土桩:沉管灌注桩、沉管夯(挤)扩灌注桩、打入(静压)预制桩、闭口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和闭口钢管桩。
(3)按桩径(设计直径d)大小分类:
1)小直径桩:d≤250mm;
2)中等直径桩:250mm<d<800mm;
3)大直径桩:d≥800mm。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2条指出: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按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选择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1)对于框架-核心筒等荷载分布很不均匀的桩筏基础,宜选择基桩尺寸和承载力可调性较大的桩型和工艺。
(2)挤土沉管灌注桩用于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时,应局限于多层住宅桩基。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C)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PS)。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3.3.3条指出:基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基桩的最小中心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非挤土灌注桩的最小中心距为3.0d;
2)非饱和土与饱和非黏性土中的部分挤土桩:若为排数不少于3排且桩数不少于9根的摩擦型桩桩基,其最小中心距为3.5d;其他情况最小中心距为3.0d;
3)饱和黏性土中的部分挤土桩:若为排数不少于3排且桩数不少于9根的摩擦型桩桩基,其最小中心距为4.0d;其他情况最小中心距为3.5d;
4)非饱和土与饱和非黏性土中的挤土桩:若为排数不少于3排且桩数不少于9根的摩擦型桩桩基,其最小中心距为4.0d;其他情况最小中心距为3.5d;
5)饱和黏性土中的挤土桩:若为排数不少于3排且桩数不少于9根的摩擦型桩桩基,其最小中心距为4.5d;其他情况最小中心距为4.0d;
6)钻、挖孔扩底桩:若为排数不少于3排且桩数不少于9根的摩擦型桩桩基,其最小中心距为2D或D+2.0m(当D>2m);其他情况最小中心距为1.5D或D+1.5m(当D>2m);
7)非饱和土与饱和非黏性土中的沉管夯扩桩与钻孔挤扩桩:若为排数不少于3排且桩数不少于9根的摩擦型桩桩基,其最小中心距为2.2D且4.0d;其他情况最小中心距为2.0D且3.5d;
8)饱和黏性土中的沉管夯扩桩与钻孔挤扩桩:若为排数不少于3排且桩数不少于9根的摩擦型桩桩基,其最小中心距为2.5D且4.5d;其他情况最小中心距为2.2D且4.0d;
9)当施工中采取减小挤土效应的可靠措施时,可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减小。
10)当纵横向桩距不相等时,其最小中心距应根据“其他情况”一栏的规定。
11)当为端承桩时,非挤土灌注桩的“其他情况”一栏可减小至2.5d。
12)d为圆桩设计直径或方桩设计边长,D为扩大端设计直径。
(2)排列基桩时,宜使桩群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并使基桩受水平力和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抗弯截面模量。
(3)对于桩箱基础、剪力墙结构桩筏(含平板和梁板式承台)基础,宜将桩布置于墙下。
(4)对于框架-核心筒结构桩筏基础应按荷载分布考虑相互影响,将桩相对集中布置于核心筒和柱下;外围框架柱宜采用复合桩基,有合适桩端持力层时,桩长宜减小。
(5)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弱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3d。
(6)对于嵌岩桩,嵌岩深度应综合荷载、上覆土层、基岩、桩径、桩长诸因素确定;对于嵌入倾斜的完整和较完整岩的全断面深度不宜小于0.4d且不小于0.5m,倾斜度大于30%的中风化岩,宜根据倾斜度及岩石完整性适当加大嵌岩深度;对于嵌入平整、完整的坚硬岩和较硬岩的深度不宜小于0.2d,且不应小于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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