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章对特殊性岩土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6.7节对膨胀岩土的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7.1条指出:含有大量亲水矿物,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应判定为膨胀岩土。膨胀岩土的初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终判应在初判的基础上按本节第6.7.7条进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7.2条指出:膨胀岩土场地,按地形地貌条件可分为平坦场地和坡地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平坦场地:
(1)地形坡度小于5°,且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局部高差不超过1m;
(2)地形坡度大于5°小于14°,与坡肩水平距离大于10m的坡顶地带。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划为坡地场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7.3条规定:膨胀岩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膨胀岩土的岩性、地质年代、成因、产状、分布以及颜色、节理、裂缝等外观特征;
(2)划分地貌单元和场地类型,查明有无浅层滑坡、地裂、冲沟以及微地貌形态和植被情况;
(3)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以及地下水类型、水位和变化规律;
(4)搜集当地降水量、蒸发力、气温、地温、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查明大气影响深度;
(5)调查当地建筑经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7.4条规定:膨胀岩土的勘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其中采取试样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2)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5m;
(3)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个控制性勘探孔均应采取I、II级土试样,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在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为1.5~2.0m;一般性勘探孔从地表下1m开始至5m深度内,可取III级土试样,测定天然含水量。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7.5条规定:膨胀岩土的室内试验,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外,尚应测定下列指标:
(1)自由膨胀率;
(2)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
(3)收缩系数;
(4)膨胀力。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7.6条规定: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场地,宜进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剪切试验或旁压试验。对膨胀岩应进行黏土矿物成分、体膨胀量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对各向异性的膨胀岩土,应测定其不同方向的膨胀率、膨胀力和收缩系数。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7.7条规定:对初判为膨胀土的地区,应计算土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变形量,并划分胀缩等级。计算和划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的规定。有地区经验时,亦可根据地区经验分级。
当拟建场地或其邻近有膨胀岩土损坏的工程时,应判定为膨胀岩土,并进行详细调查,分析膨胀岩土对工程的破坏机制,估计膨胀力的大小和胀缩等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7.8条规定:膨胀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建在膨胀岩土上的建筑物,其基础埋深、地基处理、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的规定;
(2)一级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应采用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二级工程宜采用浸水载荷试验;三级工程可采用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计算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
(3)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均质土可采用圆弧滑动法,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的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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