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章对特殊性岩土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6.1节对湿陷性土的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1条指出:本节适用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除黄土以外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对湿陷性黄土的勘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执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2条指出:当不能取试样做室内湿陷性试验时,应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湿陷性。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3条规定:湿陷性土场地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点的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取小值。对湿陷性土分布极不均匀的场地应加密勘探点;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应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和其中的夹层、包含物、胶结物的成分和性质;
(4)湿陷性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5)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6)不扰动土试样除测定一般物理力学性质外,尚应作土的湿陷性和湿化试验;
(7)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应在探井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
(8)对于厚度超过2m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并应不受相邻试验的浸水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4条规定: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2)湿陷性土的地基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确定;
(3)对湿陷性土边坡,当浸水因素引起的湿陷性土本身或其与下伏地层接触面的强度降低时,应进行稳定性评价。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5条规定:湿陷性土地基受水浸湿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Δs(cm),应按下式计算: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6条规定: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判定标准如下:
(1)当总湿陷量5cm<Δs≤30cm,且湿陷性土总厚度>3m时,湿陷等级为I级;
(2)当总湿陷量5cm<Δs≤30cm,且湿陷性土总厚度≤3m时,湿陷等级为II级;
(3)当总湿陷量30cm<Δs≤60cm,且湿陷性土总厚度>3m时,湿陷等级为II级;
(4)当总湿陷量30cm<Δs≤60cm,且湿陷性土总厚度≤3m时,湿陷等级为III级;
(5)当总湿陷量Δs>60cm,且湿陷性土总厚度>3m时,湿陷等级为III级;
(6)当总湿陷量Δs>60cm,且湿陷性土总厚度≤3m时,湿陷等级为IV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6.1.7条规定:湿陷性土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土质特征、湿陷等级和当地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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