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章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勘察进行了规定。其中5.2节对滑坡的勘察进行了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1条指出: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2条规定:滑坡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滑坡及其邻近地段。比例尺可选用1:200~1:1000。用于整治设计时,比例尺应选用1:200~1:500。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3条规定:滑坡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搜集地质、水文、气象、地震和人类活动等相关资料;
(2)滑坡的形态要素和演化过程,圈定滑坡周界;
(3)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等的分布;
(4)树木的异态、工程设施的变形等;
(5)当地治理滑坡的经验。
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应摄影或录像。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4条规定: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和滑坡形态确定。除沿主滑方向应布置勘探线外,在其两侧滑坡体外也应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40m,在滑坡体转折处和预计采取工程措施的地段,也应布置勘探点。
勘探方法除钻探和触探外,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5条规定: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最下一层滑面,进入稳定地层,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地层一定深度,满足滑坡治理需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6条规定:滑坡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各层滑坡面(带)的位置;
(2)查明各层地下水的位置、流向和性质;
(3)在滑坡体、滑坡面(带)和稳定地层中采取土试样进行试验。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7条规定:滑坡勘察时,土的强度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室内、野外滑面重合剪,滑带宜作重塑土或原状土多次剪试验,并求出多次剪和残余剪的抗剪强度;
(2)采用与滑动受力条件相似的方法;
(3)采用反分析方法检验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8条规定:滑坡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有代表性的分析断面,正确划分牵引段、主滑段和抗滑段;
(2)正确选用强度指标,宜根据测试结果、反分析和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3)有地下水时,应计入浮托力和水压力;
(4)根据滑面(滑带)条件,按平面、圆弧或折线,选用正确的计算模型;
(5)当有局部滑动可能时,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尚应验算局部稳定;
(6)当有地震、冲刷、人类活动等影响因素时,应计及这些因素对稳定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9条规定:滑坡稳定性的综合评价,应根据滑坡的规模、主导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验算结果进行,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2.10条规定:滑坡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滑坡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滑坡的形态要素、性质和演化;
(3)提供滑坡的平面图、剖面图和岩土工程特性指标;
(4)滑坡稳定分析;
(5)滑坡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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